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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不相信爱情?
今年,A股的离婚热度有增无减,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年,沪深两市合计有10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然人,下同)离婚。而今年前7个月,就已有12家上市公司大股东官宣离婚,数量呈上升之势。如果按照A股5356家上市公司计算,年内“A股的离婚率”已经达到了2.24‰,超过了2022年的全国离婚率。如果剔除大股东非自然人的上市公司家数,则上述离婚率会更高。
自然人大股东离婚,就要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尤其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离婚事宜往往伴随着巨额的股权财产分割,不仅事关上市公司本身,也关系到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清仓式离婚”行为,也受到市场对于他们“假离婚、真减持”的质疑。
分手费高达63亿元
去年,A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离婚公告大幅增加,一度被投资者调侃为“离婚概念股”。第一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去年包括三六零、卓胜微、彤程新材、富邦股份等1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大股东的离婚公告。
今年,A股离婚热度有增无减,仅前7个月,就有长春高新、可靠股份、上海沪工、纵横股份、铭利达、鼎信通讯(维权)、旗天科技、丽人丽妆、时空科技、双一科技、同辉信息(维权)、博亚精工等12家上市公司公告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离婚事宜。
根据第一财经记者统计:12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股权分割数量合计2.71亿股,市值合计高达63亿元。
如果以发布公告或宣布离婚时间点的股价计算,年内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离婚事项中,8家分手费过亿,排名靠前的分别是长春高新(40.04亿元)、可靠股份(6.41亿元)、上海沪工(4.88亿元)、纵横股份(3.27亿元)、铭利达(2.63亿元)。
其中,分手费最高的是长春高新大股东金磊与前妻王思勉的离婚事项。若以公告日长春高新收盘价133.41元/股计算,金磊分割给王思勉的股份市值高达40.04亿元。另外,可靠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金利伟分割过户给前妻鲍佳的股权市值超过了6亿元,两人是创业夫妻,基本做到了股权平分。
同时,还有多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深陷离婚诉讼或由此带来的财产纠纷中。
比如李文喜、岑红夫妇为博亚精工实际控制人,两人3年来已3次“闹离婚”。2022年1月,博亚精工公告,岑红诉李文喜离婚,请求判令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2023年4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24年3月,博亚精工公告,李文喜诉岑红离婚,5月,李文喜撤诉。6月27日,博亚精工公告,岑红又诉李文喜离婚,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另外,丽人丽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与前妻翁淑华陷入离婚后财产纠纷,前妻翁淑华请求法院判令将登记在黄韬名下的公司股份合计1.34亿股中的1/8股权份额进行股权划转。
鼎信通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甚至因离婚事项未及时公告而被监管“点名批评”。
3月21日,鼎信通讯发布了一份关于王建华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冻结的原因是王建华与前妻张启离婚分配协议所发生的民事财产纠纷。但鼎信通讯此前并未就该离婚事项进行公告。原来早在2017年1月24日,王建华就与张启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就资产、股权进行了分配,但由于张启同意委托王建华代为行使该部分股份的全部股东权利,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分割,所以王建华在当时未通知董事会并履行公告义务。
“离婚式减持”的担忧
值得注意的是,因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后财产分割,导致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退出大股东之列,甚至出现“清仓式”的股权划分安排,即“女方分得巨额股权财产,男方持股几乎降至为零”,往往会引起投资者关于“离婚式减持”的担忧,并引发股价剧烈波动。
“婚姻关系破裂是私人事务,但当涉及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时,其影响就远远超出了个人范畴,不仅关乎家庭财产分割,更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和市场稳定性,所以投资者对其高度关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海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比如,根据长春高新大股东金磊与王思勉的股权划分安排,权益变动后,金磊持股比例从8.56%降至1.1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思勉最终持有3001.41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42%,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受消息影响,长春高新公告后股价跳水下跌6.3%,在1月12日的电话会议中,该公司管理层回应称,相关事项的发生不存在特殊设计或特别考量。
7月18日,上海沪工公告,该公司实控人舒宏瑞与缪莉萍达成离婚诉讼调解并完全股份分割。权益变动后,缪莉萍持股比例从原来的6.81%升至19.30%,舒宏瑞持股比例从13.11%降至0.63%。公司控股股东由舒宏瑞变更为舒振宇。
另外,4月26日,旗天科技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刘涛已与姜书娜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刘涛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4257.8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6%)分割至姜书娜名下。权益变动后,刘涛持股比例降至3.23%,不再是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姜书娜持股比例升至6.46%。
旗天科技同时公告,权益变动后,刘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姜书娜将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分别履行大股东减持预披露义务。
“过去,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曾出现过通过离婚分割股权来规避减持规定的情况。例如,某些大股东在离婚后将股份分割给配偶,从而使自己不再是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进而规避了减持规定,所以,市场才会出现类似的担忧。”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新辉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去年以来,伴随着A股大股东“离婚热”,监管也在不断出手整治“离婚式减持”。
2023年7月28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时就曾明确表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继续共同遵守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年内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政策,也在全面封堵可能存在的规则漏洞,防止各类“绕道减持”行为。
段海宇认为,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离婚分割股权的方式,并不能绕过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确实有多家上市公司大股东在离婚股权分割前6个月内存在减持行为。比如,舒宏瑞于5月22日曾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卖出上海沪工2531.41万股,套现3.51亿元。时空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杨耀华因解除婚姻关系而分割股权前,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99.25万股。
进一步围堵“技术性离婚”
由于A股上市公司频现“离婚案”,市场关于“技术性离婚”的讨论再次甚嚣尘上。
段海宇认为,尽管现有的监管政策已经对“离婚式减持”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在不违反离婚自由的基础上,仍存在一些待完善之处。比如说,目前对于实控人或高管夫妻感情破裂真实性的界定难度较大,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识别和防范“绕道减持”行为。
邓新辉认为,应进一步明确离婚分割股权后的减持限制,确保双方在分割股权后仍需共同遵守减持规定。
另外,在加强信息披露方面,邓新辉认为,应要求上市公司在大股东离婚分割股权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中小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情况。例如,明确规定离婚分割股权后的减持计划和时间表。
同时,邓新辉认为,对通过离婚分割股权规避减持规定的行为,要加重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确保大股东遵守相关规定。例如,可以考虑引入更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段海宇也表示,对于违反减持规定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同时,还应建立多层次的惩治体系,包括责令购回、罚款、市场禁入等措施,确保监管政策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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